
程兰琴,中山专业知名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权是必须要履行的,不过如果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能力,是可以通过债务转让进行转让的,但是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那么债务转让需要有哪些条件,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有效吗以下由为您带来相关答案。
一、什么是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人承担的行为。债务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务转让,使得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发生了变化,其会对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带来影响,因此(合同法》第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务转让需要有哪些条件
债务转让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3、债务转让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规定。
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有效吗
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该规定,转移债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义务的转移关系到新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义务的转移无论全部还是部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不得转移合同义务。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都是无效的。
债务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转让。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是债务转让以及债务转让需要有哪些条件,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省份有效等。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务人有权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当然也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保证义务。那么当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了债务人而未通知保证人时,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呢
笔者认为,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但是在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的从权利并不当然的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若明确约定主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在主债权让与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等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债权让与时即可免责。
一、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通知担保人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时对债权人违约金的支付、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金的支付等,一并移转于债务受让人。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换言之,债务按人允许债务人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如果欲使保证人继承承担保证,就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二、债权该怎么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要履行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